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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卫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选聘公告
2026-03-12    来源: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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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3-12

  根据《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》《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》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等规定,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委员选聘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一、选聘岗位

  选聘中卫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(以下简称“专家咨询委员”)数名,涵盖刑事、民事、行政、公益诉讼领域。

  二、选聘条件

  (一)资格条件

  1.政治素质过硬,拥护党的领导,遵守宪法法律,具有良好的职业品行和社会声誉,热心检察事业;

  2.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是所在学科或领域的权威人士或专家、学者,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认可度;

  3.学风严谨、作风民主、办事公正、认真负责,能够客观公正发表专业意见,恪守职业操守;

  4.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,身体健康,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时间保障;

  5.具有10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,在专业领域有突出业绩或重要成果的,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要求。

  (二)禁止情形

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专家咨询委员:

  1.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;

  2.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;

  3.被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资格的;

  4.存在学术造假、职业道德失范等不良记录的;

  5.其他不适宜担任该职务的情形。

  三、选聘范围

  专家咨询委员从以下人员中选聘:

  1.具有刑事、民商、行政、公益诉讼法律实务经验的资深律师;

  2.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推荐的法学专家和相关技术专家;

  3.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相关领域专业特长的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;

  4.生态环境、食品药品安全、农林牧渔、安全生产等领域的业务专家和技术人才。

  四、选聘程序

  (一)报名

  1.报名时间: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;

  2.报名方式:采取个人自荐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。报名人员需填写《中卫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自(推)荐报名表》,并附个人简历、学历学位证书、专业资格证书、获奖证明、代表性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复印件,邮寄至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(地址:中卫市沙坡头区利民街2号,联系电话:0955-7065651,联系人:李夏丽),或将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发送至邮箱w09558687@qq.com,邮件主题注明“专家咨询委员报名+姓名+单位”。

  (二)资格审查

  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,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、专业背景、工作业绩等进行初审,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,确定进入面谈环节人员名单。

  (三)面谈考评

  与候选人进行面谈,重点考察其专业能力、履职意愿、职业操守等情况。同时,与候选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。

  (四)公示聘任

  1.对拟聘任人员名单在中卫市人民检察院官网等平台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;

  2.公示无异议后,召开聘任大会,颁发聘书,正式明确任期及相关权利义务;

  3.聘任情况向社会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。

  五、履职保障

  1.为专家咨询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,包括查阅、摘抄、复制与履职相关的技术性材料和案件相关资料;

  2.给予合理的工作补贴,补贴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;

  3.提供检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、司法解释、指导性案例、政策文件等学习资料;

  4.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,通过专门工作群等方式加强沟通协作,及时回应专家咨询和工作需求。

  六、其他事项

  (一)凡涉及本次选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告未尽事宜,由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。

  (二)本公告由中卫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。



中卫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自(推)荐报名表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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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来源】: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